河南海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经理 15138912253
电话:15138912253
E-mail: 1178603427@qq.com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216-2号院同汇花园三期7号楼3单元25层2504号
http://www.henanhaijiao.com

一审、二审承办法官在审理(2024)鲁 1791 民初 6068号及(2025)鲁 17 民终 748 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故意不采纳、不审查我方提交的关键证据,未在判决书中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分析论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涉嫌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包庇对方当事人,(2024)鲁 1791 民初 6068 号裁定超额查封,损害司法公正。举报人与菏泽中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涉诉。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举报人多次提交关键证据,证明对方伪造验收时间、软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事实,但
承办法官均未依法审查、未在判决中予以分析论证,导致错误判决未能纠正。再审河南海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菏泽中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移交智慧卫监服务器密码再审法官不管不问,同时菏泽中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闭智慧卫监服务器,再审法官没有回应。判后答疑一审、二审一直没有回复。具体事实如下:
一、关键证据被故意无视,判决书未作任何分析
1.关于伪造的验收时间证据
举报人提交了与对方员工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7 月 6 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验收报告系倒签伪造。证明2023 年 1月 19 日无任何用印记录,而《验收报告》实际用印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 日。
二审判决书中虽提及该聊天记录,却以“验收报告已载明 日期 ”为由不予采信,未对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任何分析。再审河南海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菏泽中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移交智慧卫监服务器密码和打开服务器,没有任何回应,明显回避核心事实。附有证据清单。一审、二审承办法官在审理(2024)鲁 1791 民初 6068号及(2025)鲁 17 民终 748 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故意不采纳、不审查我方提交的关键证据,未在判决书中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分析论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涉嫌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包庇对方当事人,(2024)鲁 1791 民初 6068 号裁定超额查封,损害司法公正。